吉卜力熱潮

吉卜力熱潮

網絡上「二次創作」的吉卜力劇照如雨後春筍般湧現,究竟在使用這些網上資源時有甚麼需要注意?所謂「在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」的自由使用權限又有何標準?稍有不慎,二次創作者或墮入侵犯版權陷阱。「吉卜力熱潮」是 一次認識何謂版權的契機,認清怎樣為「二次創作」,學習正確使用版權作品的方法。

社交媒體泛起一陣「吉卜力熱潮」,大大小小的社交專頁,貼出以劇照為創作藍本的「MEME」圖。事源吉卜力工作室宣布會陸續公開所有作品的劇照,九月率先釋出了八部電影、共 400 張劇照,包括:《回憶中的瑪妮》、《輝耀姬物語》、《風起了》、《紅花坂上的海》、《借東西的小矮人亞莉亞蒂》、《崖上的波兒》、《地海傳說》及《千與千尋》。吉卜力另在公告中寫明,「歡迎在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」。「吉卜力熱潮」中牽涉到新媒體素養的重要概念,包括版權、改圖、二次創作、共享創意等等,就讓我們藉此認識更多。

■ 甚麼是版權?

首先,我們認識甚麼是版權。香港的《版權條例》(第528章),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。在創作完成後,創作者即擁有該作品的版權。版權保護適用於所有作品,包括文學作品(如書籍及電腦軟件)、聲音紀錄、影片等。即使作品來自香港以外的地方,也受香港特區版權保護。根據《版權條例》,吉卜力創作室擁有劇照的版權,雖然創作室位於日本,但只要劇照在本港使用,仍受香港《版權條例》保障。

■「常識使用」與「公平使用」

不同專頁使用了劇照,是因為吉卜力工作室分享了所屬劇照的版權? 根據吉卜力工作室網頁的公告,該公司指「歡迎在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」劇照,而不是分享版權。究竟何謂「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」? 是日本人或是香港人的常識? 假如,香港網民運用的「吉卜力」劇照製作成砌圖,然後在網上售賣,這算是「在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」嗎?「在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」是在日本的社交媒體常用語,通常理解為:

  • 個人且非商業使用

  • 戲仿二創,不含誹謗成份

  • 使用時註明原創出處

另一方面,香港的版權法容許若干例外情況, 讓教育機構以「公平處理」的方式合理地使用版權作品,也許可成為「在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」的參考。教育機構獲允許由教師或學生,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,而在合理的範圍內複製文學作品、戲劇作品、音樂作品或錄製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,須考慮以下四項因素 :

  • 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,包括該項處理是否為非牟利的目的而作出以及是否屬商業性質;

  • 該作品的性質;

  • 就該作品的整項而言,被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;及

  • 該項處理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。

就上述網上售賣砌圖例子而言,砌圖的收益由使用者所得,而非由「吉卜力工作室」所得,應可視為商業使用,或不合「在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」。此外,製作砌圖出售或會影響其他已獲「吉卜力工作室」授權的產品之商業價值,砌圖例子的處理未乎合「公平處理」原則,該名香港網民或涉侵犯「吉卜力工作室」版權利益。相對「公平使用」,「在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」的定義其實頗為含糊,使用者只能依個人理解推斷,除非該公司進一步說明澄清,否則都不會明確的答案。請留意版權持有人對使用權持最終解釋權,如使用作品時有不解之處,宜先索取版權持有人的許可。

■ 二次創作

至於網上海量「吉卜力MEME圖」,則可視為商業的「二次創作」,是指在原作品基礎上,再轉換成新的作品,形式包括惡搞、拼貼、戲仿、仿作、重混、改編。二次創作者需加入技術和努力,將原創重新演繹出別的意義,但不會對原作品造成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取代,偷竊原作品的價值。版權保護原作者有關作品的權利,一般而言,二次創作者如在概有作品出透過技術及努力加入新的意念及價值,可祝新的創作或二次創作,就如「吉卜力MEME圖」下方加上新的字幕,表達出與劇情截然不同的意思,便沒有偷竊原作品的價值。不過,需注意抄襲與二次創作只是一線之差,視乎是否二次作品是否清楚及明顯表達出新的意念及價值,故二次創作時需格外留意。

■ 二次創作梗圖

指以圖片形式快速於社交媒體及網絡散播的流行文化,常以貼圖即時通訊軟體中出現,因容易轉發、有趣及易於理解的特性,而在短時間內被大量網民使用,亦稱為Meme或迷因圖。多數以流行影視、動畫、名人、網絡紅人、插畫等的截圖為素材,配搭精警語錄或對白,以表達特定的情感或情況。

梗圖有多種類型,一類以二次創作為主,以模仿及再造原本素材為主,創作者在過程中加入自己對作品的詮釋,不會對原作品造成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取代。以「吉卜力MEME圖」為例,在原有的劇照下,增添創作者的新解,沒有偷竊原作品的價值的意圖。這類創作突顯了現代網民不再只是單方面接受資訊,亦具自行改編或創作資訊的能力。

另一類以影視對白為主,直接從劇照或電影中截圖,需要小心處理。以「我全都要」梗圖為例,圖片截自周星驰的著名电影《九品芝麻官》中豹子頭對包龍星說話的一幕,配合電影中「我全都要」對白,日常用於表達不用做選擇,可以魚與熊掌兼得的情況。原本劇照或電影截圖版權屬於永盛電影公司,創作者在沒有取得版權方同意下,單純的截圖及廣發,而沒有加入技術和努力將原創重新演繹出別的意義,可能涉及侵犯版權。雖然事件最後因永盛電影公司的其中一位負責人,在社交平台上公開表示歡迎網民隨便使用而沒有引起法律爭議。

■ 知識共享許可(Creative Commons)

每件作品自動受版權法監管,當然是為著保障創作者的權益,但有部分創作者並不介意自己的作品與他人共享,甚至同意被複製、分發及修改。因此,知識共享許可(Creative Commons)應運而生,創作者可以在作品加上指定標誌(參考圖片),使得創作者可以「保留部分版權權利」,作品亦能更廣為流通。

套用到日常應用,如果創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可供他人共享,可嘗試透過加上指定標誌,表示自己許可作品版權共享。與此同時,在考慮使用網絡素材,不論文字、圖片及影片等,亦可以優先考慮標有知識共享許可的作品,以避免誤墮版權法網。

當理解複雜的版權條例時,不要忘記條例的精神,旨是建立尊重創意的社會文化,保護原創意念不被剽竊,從而鼓勵更多新創作產生,推動。當所有人進行任何創作時,都抱持尊重創意的精神,社會才會不斷創新向前。

參考:

Creative Commons. (n.d.). Downloads. Retrieved November 2, 2020, from https://creativecommons.org/about/downloads/

Creative Commons. (n.d.). Policies. Retrieved November 2, 2020, from https://creativecommons.org/policies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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